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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河南省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附全国各地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2017-09-13 律道湾湾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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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河南省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仍将根据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的不同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目前的1600元、1450元和1300元,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目前的15元、13.5元和12元,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


河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详情

行政区域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范围

1720

16

郑州市市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 、中牟县 ,洛阳市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平顶山市市区、舞钢市 ,安阳市市区 ,鹤壁市市区 ,新乡市市区 ,焦作市市区、沁阳市、孟州市,许昌市市区、长葛市,漯河市市区,三门峡市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济源市,巩义市

1570

14.5

开封市市区(不含祥符区),洛阳市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宝丰县、郏县 ,安阳市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鹤壁淇县、 新乡辉县市、新乡县,焦作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市区 ,许昌市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 ,漯河市舞阳县、临颍县,三门峡市卢氏县,南阳市市区 ,商丘市市区,信阳市市区 ,周口市市区、项城市 ,驻马店市市区 ,汝州市,永城市

三类

1420

13

开封市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平顶山市叶县、鲁山县,安阳市内黄县,鹤壁市浚县,新乡市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濮阳市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南阳市淅川县、唐河县、南召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商丘市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信阳市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周口市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驻马店市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邓州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全国各地区月(时)最底工资标准
地区(实行日期)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
北京2000



2017.9.122



上海2300



2017.4.120



广东1895151013501210
2015.5.118.314.413.312
深圳2130



2017.6.119.5



珠海1650



2015.5.115.8



天津2050



2017.7.120.8



河北1650159014801380
2016.7.117161514
山西1620152014201320
2015.5.117.716.615.614.5
内蒙古1760166015601460
2017.8.118.617.611.7 10.9
辽宁1530132012001020
2016.1.1151310.8 9.5
吉林1780168015801480
2017.10.1171615 14
黑龙江14801450127011201030
2015.10.114.21411.5 10.810
江苏189017201520

2017.7.1 1715.513.5 

浙江1860166015301380
2015.11.11715.213.8 12.5
安徽1520135012501150
2017.2.1161413 12
福建17001650150013801280
2017.7.11817.51614.613.6
江西1530143013401180
2015.10.115.314.313.4 11.8
山东181016401470

2017.6.118.116.414.7 

河南172015701420

2017.10.11614.513

湖北1550132012251100
2015.9.116151412.5
湖南1580143012801130
2017.7.11513.412.4 11.6
广西1400121010851000
2015.1.113.511.510.5 9.5
海南143013301280

2016.5.112.611.711.3 

重庆15001400


2016.1.11514


四川150013801260

2015.7.115.714.413.2 

贵州168015701470

2017.7.1181716 

云南157014001180

2015.9.1141312

西藏1400



2015.1.113



陕西1680158014801380
2017.5.116.815.814.8 13.8
甘肃1620157015201470
2017.6.11716.515.915.4
青海1500



2017.6.115.2



宁夏148013901320

2015.7.1141312

新疆1670147013901310
2015.7.116.714.713.9 13.1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 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 职工平均工资;

 

(五) 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六) 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辖市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拟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应当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 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应当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

 

(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 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二) 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拒不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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